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建上易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上易字第22號上訴人宜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 訴訟代理人 林倉富 律師被上訴人力峯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被上訴人立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玉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一審於民國102年7月31日判決正本,係於同年8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見原審卷第216至217頁),上訴期間自送達翌日起,算至102年9月2日屆滿(期間末日102年9月1日為例假日,以次日代之),上訴人遲至102年9月3日始對於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有上訴狀可稽(見本院卷),顯逾20日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陳靜芬法官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