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8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雄補字第1847號原告 李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田黃麗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宇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