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265號
法定代理人 楊喜雯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複代理人 吳柏慶 律師
被告泰紳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睿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97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書記官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