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87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874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黃紫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起訴請求被告於繼承 黃經偉 遺產範圍內給付新臺幣(下同)79,620元,及其中22,336元自112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82,604元(計算式如附表,小數點以下捨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聲請支付命令所繳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書記官林麗文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本金

79,620

79,620元

2

利息

22,336

112/7/28

113/6/17

(326/366)

15%

2,984元

小計

82,604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