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115號
原告 孫名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豐年 等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111萬3,0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書記官武凱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115號
原告 孫名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豐年 等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111萬3,0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書記官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