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115號

原告 孫名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豐年 等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111萬3,0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書記官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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