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3639號
法定代理人 黃宗展
訴訟代理人 陳文莉
被告 卓宇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梅鄉宮庭華廈管理委員會」之
記載,應更正為「梅鄉宮廷華廈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