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六八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 何金隆 即祭祀公業 何子旋 管理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三七號及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柒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陳淑敏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