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竊│有八││南│5│南│││南││││││期月││投│3│投│5││投│5││5│││徒│7│地│偵0│地│易0│43│地│易0│6│執7││盜│刑││檢│3│院│5││院│5││4│││││署│││││││││├──┼───┼────┼──┼─────┼─┼───┼────┼─┼───┼────┼───┤│詐│有一││台│4│台│││台│││3│││期年││中│0│中│7││中│7││0│││徒四│1│地│偵7│地│易4│4│地│易4│5│執1││欺│刑月││檢│1│院│7││院│7││3│││││署│││││││││├──┼───┼────┼──┼─────┼─┼───┼────┼─┼───┼────┼───┤│偽│有三││台│8│台│3││台│3││2││造│期月││中│5│中│中8││中│中8││8││文│徒│3│地│偵7│地│1│5│地│1│6│執5││書│刑││檢│8│院│簡1││院│簡1││3│││││署│││││││││├──┼───┼────┼──┼─────┼─┼───┼────┼─┼───┼────┼───┤│恐│有五││南│5│台│8││台│8│││││期月││投│3│中│上7││中│上7││5│││徒│7│地│偵0│高│8│8│高│8│8│執9││嚇│刑││檢│3│分│易1││分│易1││8│││││署││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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