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6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國峰具保人陳榮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殺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榮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林國峰犯殺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40萬元,出具現金予以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陳榮琨因受刑人林國峰犯殺人案件,經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指定之保證金額4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具保人陳榮琨出具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保收據影本各1件附卷可稽。茲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更㈠字第4號判處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6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257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而受刑人經聲請人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然未到案,且經該署檢察官命警拘提,猶未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復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果,亦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佐,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宜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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