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536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小字第536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羅淑玲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小字第536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
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建興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
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陸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本金新台幣
伍萬陸仟貳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六年五月八日起五個月,每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萬肆仟貳佰伍拾伍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10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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