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991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乙○○
弄15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11月29日上午9時32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