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99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991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乙○○
            弄15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11月29日上午9時32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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