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選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選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選字第11號原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怡增訴訟代理人阮承皓
曾智暐方仁川被告 謝麗珠 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舉行之屏東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第二十一屆代表選舉之屏東縣新埤鄉鄉民代表公告當選人謝麗珠之當選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選人有本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之情形(即賄選罪行)時,檢察官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為民國107年11月24日舉行之屏東縣新埤鄉鄉民代表會第21屆鄉民代表選舉中,於同年11月30日公告之屏東縣新埤鄉鄉民代表當選人,有屏東縣選舉委員會107年11月30日屏選一字第10731502611號公告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至21頁),原告即檢察官係於公告後30日內之同年12月28日提起本件訴訟,有本院收文章戳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故原告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訟,程序合於規定,先此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係屏東縣第21屆新埤鄉第2選舉區鄉民代表會代表之候選人,為圖順利當選,乃與其友人 謝梅清 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先由被告於107年10月初某日,在謝梅清位於屏東縣○○鄉○○路○○號之麵攤廚房,將現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交付謝梅清,囑謝梅清以每票1,000元之代價向選民買票,並要求選民支持被告,謝梅清收受賄選款項後,分別交付賄款予該選區有選舉權選民(行賄時間、地點、對象及金額,如附表所示)。復於同年11月初某日,於新埤鄉某處,以每票1,000元之代價,對 張得妹 行求期約,承諾選後給付3,000元予張得妹,要求張得妹及其夫 賴瑞盛 、堂嫂 簡明月 於投票時投與被告。被告所為上揭賄選行為,已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其當選應為無效,爰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
3款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並聲明:107年11月24日舉行之屏東縣新埤鄉鄉民代表會第21屆鄉民代表選舉所公告之當選人謝麗珠當選無效。被告則以:對原告所主張之賄選事實不爭執,伊已主動辭去鄉代職務,亦願接受判決結果,以示自新之決心等語。
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上揭該當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即賄選罪行為之事實,為被告在刑事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承認其情,檢察官亦以被告涉違犯選罷法罪嫌對被告提起公訴,被告亦已主動辭去鄉民代表職務,有辭職書、屏東縣新埤鄉鄉民代表會函、起訴書、警偵筆錄及蒐證資料等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3至65、75至320頁),足信被告之賄選行為事實為真無疑,從而,原告以被告有該當選罷法第99條第
1項規定之賄選犯行,對於被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藍家慶
法官林綉君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洪敏芳附表:
┌──┬────┬─────┬──────┬────┬──────────────┐│編號│對象│時間│地點│交付金額│行為內容│├──┼────┼─────┼──────┼────┼──────────────┤│1│ 孫玉梅 │107年10月○○○鄉○○路│4,000元│謝梅清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底某日│48號住處內││選舉賄款予孫玉梅,約定投票當│││││││日投票支持被告,經孫玉梅允諾│││││││後收受。│├──┼────┼─────┼──────┼────┼──────────────┤│2│ 曾松妹 │107年10月○○○鄉○○路│5,000元│謝梅清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底某日│50號住處內││選舉賄款予曾松妹,約定投票當│││││││日投票支持被告,經曾松妹允諾│││││││後收受。│├──┼────┼─────┼──────┼────┼──────────────┤│3│ 張榮妹 │107年10月○○○鄉○○路│6,000元│謝梅清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底某日│37號住處內││選舉賄款予張榮妹,約定投票當│││││││日投票支持被告,經張榮妹允諾│││││││後收受。│├──┼────┼─────┼──────┼────┼──────────────┤│4│ 李素春 │107年10月○○○鄉○○路│3,000元│謝梅清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底某日│19號住處內││選舉賄款予李素春,約定投票當│││││││日投票支持被告,經李素春允諾│││││││後收受。│├──┼────┼─────┼──────┼────┼──────────────┤│5│ 許秋貴 │107年10月○○○鄉○○路│1,000元│謝梅清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底某日│21號住處內││選舉賄款予許秋貴,約定投票當│││││││日投票支持被告,經許秋貴允諾│││││││後收受。│├──┼────┼─────┼──────┼────┼──────────────┤│6│ 葉香妹 │107年10月○○○鄉○○路│2,000元│謝梅清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 鍾寮得 │底某日│54號住處內││選舉賄款予葉香妹、鍾寮得,約│││││││定投票當日投票支持被告,經葉│││││││香妹、鍾寮得允諾後收受。│├──┼────┼─────┼──────┼────┼──────────────┤│7│ 武黛珊 │107年10月○○○鄉○○路│2,000元│謝梅清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底某日│58號住處內││選舉賄款予武黛珊,約定投票當│││││││日投票支持被告,經武黛珊允諾│││││││後收受。│├──┼────┼─────┼──────┼────┼──────────────┤│8│ 張騰芳 │107年10月│新埤鄉西巷25│1,000元│謝梅清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底某日│號住處內││選舉賄款予張騰芳,約定投票當│││││││日投票支持被告,經張騰芳允諾│││││││後收受。│├──┼────┼─────┼──────┼────┼──────────────┤│9│ 林偉城 │107年10月○○○鄉○○街│4,000元│謝梅清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底某日│42-8號住處內││選舉賄款予林偉城,約定投票當│││││││日投票支持被告,經林偉城允諾│││││││後收受。│├──┼────┼─────┼──────┼────┼──────────────┤│10│ 謝瑞光 │107年10月○○○鄉○○路│1,000元│謝梅清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底某日│219號住處內││選舉賄款予謝瑞光,約定投票當│││││││日投票支持被告,經謝瑞光允諾│││││││後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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