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4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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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481號聲請人 陳南光 被告 徐立惠 選任辯護人 鄭鴻威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南光係被告徐立惠之乾爹,因被告本身有身心障礙,所以無法記住自己住處地址,且被告之母在監服刑,被告都在其租屋處生活,故幫被告聲請停止羈押。其已提供居處所在地,認已無羈押被告之原因及必要,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聲請准予具保,以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之輔佐人,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告之乾爹,此經聲請人陳述在卷,是聲請人非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亦非被告之辯護人,依前揭法文規定,顯非適格,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與法不符,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鄧希賢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翊學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