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7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277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智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47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詹智皓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壹佰貳拾貳包(檢驗前總純質淨重貳拾貳點肆柒公克),均沒收銷毀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
e、4-MMC)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是核被告詹智皓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罪。
三、另被告供稱其毒品來源係在「臺南大舞廳」內,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兄弟」之成年男子所購買,其不知該名男子之真實性年籍資料等語(警卷第7頁),是本件被告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供出毒品來源減刑之適用,併予指明。
四、爰審酌被告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案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其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數量甚多,兼衡其素行、自承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具體情狀(警卷第5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之咖啡包122包,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後,確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乙節,有該局民國111年7月13日刑鑑字第1110067402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偵卷第57至58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存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而無法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是仍應與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又送鑑定耗損之第三級毒品,既因鑑定而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第18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玫萱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毒品罪)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4794號被告詹智皓男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8樓之1居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
號2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許龍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智皓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於民國111年6月8日前某日,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臺南大舞廳」內,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兄弟」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2萬8,000元之價格,購買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122包(檢驗前總純質淨重22.47公克)而持有之。嗣經警因另案循線追查,並查扣上開毒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詹智皓於警詢及本署訊問時坦承不諱,並有搜索扣押筆錄1份及現場照片附卷可稽,且為警查獲扣案之咖啡包122包,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咖啡包122包確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檢驗前總純質淨重22.47公克),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份在卷足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嫌。
三、至扣案之上揭第三級毒品,係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檢察官郭書鳴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9月3日
書記官葉國彥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