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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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16號原告 賴慶和 被告 賴建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嘉義縣○○鄉○○○段000地號,遭被告占用面積約91.23平方公尺,而上開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5,500元,以此計算土地之價額為501,765元(5,50091.23)。故以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為501,76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蔡沛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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