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