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4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