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9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9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9169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請求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279,503元,經查,依聲請狀暨所附借據載明債務人係於民國97年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279,503元,約定清償方式為自97年7月1日起每月20,000元等語,惟債權人未提出雙方約定「一部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之約款,亦未陳明其得請求未到期金額之依據,經本院於97年11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97年12月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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