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詠萱王秀如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曾盈靜附件:
一、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提及其名下有新光金融控股、三商美邦人壽股票,請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另請說明最近五年內除上開股票外,是否有從事其他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若有,請一併提出供本院審究。
二、請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⑴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
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⑵聲請人自陳其於郵局、京城銀行、彰化銀行、中國信託銀
行分別開立存款帳戶,請說明目前各帳戶存款餘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影本等)。另聲請人稱華南銀行、台新銀行存摺係交由第三人使用,亦請提出相關證據及上開存摺影本到院供參。
三、除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之財產資料外,請說明有無其他以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
四、請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種類、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五、聲請人自陳現受雇於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業務主任,請提出相關薪資證明(例如薪資袋、薪水條等),以供認定聲請人上開之主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