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64號原告甲○○
壬○○乙○○○被告丙○○
丁○○己○○庚○○辛○○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壹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