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自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自字第78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自訴被告 林清寅 檢察官瀆職案件,對本院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所為之裁定,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轉送本院,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抗告狀所載。
二、按對於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具狀表示對本院所為「補正」之裁定不服,提出「上訴」云云,究其真意,既然對本院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所為之裁定表示不服,參酌上開法條規定,抗告人顯然係就上開裁定表示不服之意思,自屬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附此敘明。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即自訴人甲○○,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具狀對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林清寅檢察官提起自訴,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以抗告人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為由裁定抗告人補正。該裁定屬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依照前揭規定不得抗告,今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顯非法律上所應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柯顯卿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沈建杉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