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顧正德法官李太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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