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76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昃股被告甲○○
號(在押現於苗栗看守所公設辯護人戊○○被告丁○○
巷57號現於苗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黃政雄 律師被告丙○○
弄40號現於苗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俊傑 律師被告乙○○
)現於苗栗看守所公設辯護人戊○○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丁○○、丙○○、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楊台清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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