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95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楊舒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承訓 (即 吳震遠 之繼承人)、 吳嫈潔 (即吳震遠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向債務人吳嫈潔(即吳震遠之繼承人)為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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