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施淑芬 代理人 李大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聲請人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經債權人陳報現狀態為毀諾,請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每期繳納金額?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聲請人曾擔任「光捷實業社」之負責人,請陳報光捷實業社於何時營業?並於何時結束營業?營業期間其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有申報營業稅者,並請提出各該申報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3.聲請人已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請陳報於何時領取?其領取總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4.陳報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5.陳報聲請人是否領有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其金額若干?若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