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336號聲請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璋瑤 (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訴訟代理人 郭哲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曾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徐福晋法官鍾任賜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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