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智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智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智易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芷軒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趙芷軒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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