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六簡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六簡字第11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陳阿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6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陳阿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犯罪事實一、第5行至第6行「極靚透白防曬粉餅蕊(自然膚色10)」更正為「極靚透白防曬粉餅蕊(自然膚色10)二件」、第8行「點水灩光膏RD-3」更正為「媚點水灩光唇膏RD-3」、第10行「(共價值2471元)」補充為「(共價值新臺幣2471元)」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柯木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惠美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621號被告徐陳阿雲女6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里0鄰○○路0段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陳阿雲於民國108年3月8日上午10時5分許,在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美華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華泰公司)美華泰流行館斗南店,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拿取該商店會計 許淑娟 所管領、在展示架上之FITME反孔特霧粉底液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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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經美華泰公司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徐陳阿雲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即美華泰流行館斗南店會計許淑娟於警詢中之證述情形相符,並有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斗南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含目錄表暨收據)1份、贓物認領保管單
1張、失竊物品明細1張、刑案現場照片3張及美華泰公司基本資料1份可憑。則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更有補強證據,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檢察官柯木聯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王姵涵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