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九號
原告乙○○
(即 林宏州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三一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趙文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