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8235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邱德坤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09年9月8日對債務人邱德坤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惟查債務人業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債務人欠缺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為無法補正之事項,其聲請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