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0號原告 邱培 原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俊雄 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0年2月10日移送前來(99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經查,原告請求關於汽車受損之修理費用部分,實為對物毀損之損害賠償,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乃係對人傷害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非屬同一請求權源,故須另徵裁判費。上開汽車受損之修理費用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2,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上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書記官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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