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除字第600號聲請人 陳淑娟 代理人 陳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之附件,應更正補附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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