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86號上訴人 劉沛榛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卡新印刷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8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萬2,5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