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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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444號上訴人 劉錢如
劉家浤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高振宗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萬5,9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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