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06號原告 王稚涵 被告 何治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被告或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為限。若以非被告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
二、經查,原告王稚涵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號),對被告何治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本院前揭刑事案件中,被告何治豪未據檢察官起訴,即非該案被告,此有起訴書在卷可稽,是原告於前揭刑事案件中,對被告何治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另原告對被告 葉協興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陳怡秀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