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58 號原 告 黃銘章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 律師被告 黃銘泉 訴訟代理人 鍾承哲 律師
鍾朝欣 黃昭華 黃劉蓮花 被告 黃進宗
莊黃綉信 訴訟代理人 莊萬春 被告 卓清松
卓灯樹 卓灯欣 卓灯明 訴訟代理人 洪玉秋 被告 黃麗螢 (即 黃藤原 、 黃張金葉 之繼承人)
邱黃淑娟 (即黃藤原、黃張金葉之繼承人)
黃正雄 (即黃藤原之繼承人)
黃富明 (即黃藤原之繼承人)
黃善慧 (即黃藤原之繼承人)
黃富昌 (即黃藤原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下午3時20分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續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石慶
法官熊祥雲法官趙薏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