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58 號原黃銘章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 律師被告 黃銘泉 訴訟代理人 鍾承哲 律師
鍾朝欣 黃昭華 黃劉蓮花 被告 黃進宗
莊黃綉信 訴訟代理人 莊萬春 被告 卓清松
卓灯樹 卓灯欣 卓灯明 訴訟代理人 洪玉秋 被告 黃麗螢 (即 黃藤原黃張金葉 之繼承人)
邱黃淑娟 (即黃藤原、黃張金葉之繼承人)
黃正雄 (即黃藤原之繼承人)
黃富明 (即黃藤原之繼承人)
黃善慧 (即黃藤原之繼承人)
黃富昌 (即黃藤原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下午3時20分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續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石慶
法官熊祥雲法官趙薏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