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9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9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9733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就同一債權曾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在案,有本院九十六年度促字一七七五五號可稽,且經債務人提出異議,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訴訟尚在繫屬中(九十六年度補字第七八四號),其重複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曾慶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