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調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康誠國際商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開穩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原
依督促程序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僅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下
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97,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原告尚需補繳4,900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
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