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李玟錠
代 理 人 陳薏如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輝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經分會准
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
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
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其提出該會審查表及專用委任狀為證
,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
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官怡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書記官鄭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