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3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規格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05號原告鴻慈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 律師
周振宇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中關稅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規格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台財訴字第0970028678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7年12月30日上午9時正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莊金昌法官林金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丁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