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876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文杰 (即被繼承人 江玉華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陳明 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共幾筆,並陳明其登記日期、金額。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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