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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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610號附民原告 蔡佳原 附民被告 許維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471號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12年度易字第4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
法官李音儀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靖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