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認可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103號聲請人丙○○相對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及理由欄關於「甲○○」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當事人欄及理由欄聲請人丙○○因其聲請時誤載姓名為甲○○,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書記官李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