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小字第16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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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小字第一六八七號
  原   告 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佰陸拾柒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佰捌拾柒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萬六千五百四十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以供擔保
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伊所承保由訴外人 黃淑芬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下午四時許,行至台中縣大里市○○○道、
樹王路口,停於內線車道時,竟遭在其右側(即中線車道)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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