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二號聲明人 張福光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三審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一四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張福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韓金秀法官洪昌宏法官李錦樑法官蔡國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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