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六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以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六一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已於同年十二月九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憑。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堪認其已明知再審聲請之要件有欠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聲請不合法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魏大喨法官林金吾法官林恩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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