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號聲明人 吳清江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駁回抗告之確定裁定(一0三年度台抗字第八七一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吳清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以前揭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又提出再抗告狀,對本院該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居財
法官郭毓洲法官林恆吉法官林清鈞法官呂永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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