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29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簡字第29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鄭坤德
複 代理人  呂柏緯
被   告  黃玉珍
       張秋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0年5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參仟壹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黃玉珍前就讀致理技術學院時,邀被告
張秋美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借款
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依借據第4條第2款約定
原告依被告黃玉珍於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
款,金額合計為203,111元,並約定被告應於該階段學業完
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月攤還本息,若借款人不依期償
還本金或付息時,除按約定利率計息外,並分別按遲延還本
付息加計違約金,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借款約定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借款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詎被告黃玉珍自民國98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約被告黃玉珍已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自應負清償
責任,迄今尚欠原告203,1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約定利息及
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張秋美為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經原告催討未果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影本1份、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影本7份、就學貸款
放出查詢單1份及利率資料表1份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而均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自應認原告主張為真正。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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