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0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0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02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4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為典當之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處分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罪。
三、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均僅為一己私利、所生損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條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2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刑事第2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處分標的物之處罰)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6年度偵字第3420號被告甲○○男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板橋市○○街○○○號3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下同)95年7月14日,以設定動產抵押分期付款方式,向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益公司)購買中華牌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一輛,約定總價金新臺幣(下同)829,000元,貸款金額730,000元﹐分4年48期繳納,自95年8月13日起至99年7月13日止,按月繳納19,765元,標的物應存放地點為臺北縣板橋市○○街○○○號3樓附近,在價金未付清前,標的物所有權仍屬於順益公司所有,甲○○僅得占有使用,不得擅自出賣、出質、讓與、遷移或為其他處分,係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詎甲○○竟基於意圖不法之利益,僅於95年8月13日繳納1期分期款19,762元後,未經告知順益公司,隨即於同年8、9月間某日在臺北縣板橋市某地將上開自小客車典當予不詳名稱之當鋪,並拒付餘款,致生損害於債權人順益公司。
二、案經順益公司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 魏國棟 於偵查中之指訴。
㈢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
請書、契約書、本票、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分期明細表、21世紀訪視報告書、照片影本6張、存證信函、催收紀錄各1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檢察官壽勤偉
楊景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參考法條全文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處分標的物之處罰)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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