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633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弘美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弘美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共同部分之土地標示清單。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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